原告魏玲诉被告戚艳玲、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
来源 : 2017-11-17
公 告
戚艳玲:
本院受理原告魏玲诉被告戚艳玲、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已经审理终结,因用直接或邮寄的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,向你公告送达(2017)皖0621民初3457号民事判决书,判决如下:被告戚艳玲、赵勇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魏玲借款300000元及利息、诉讼费等。自公告之"日起,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。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特此公告
二○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