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德敏与赵淑芹、王溪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
来源 : 2015-10-24
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
听 证 公 告
王德敏:
你与赵淑芹、王溪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,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(2011)濉民一初字第01098号民事判决书,作出的(2012)濉执字第00071-3号执行裁定书,依法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赵淑芹名下的银行存款108100元。现案外人王识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,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赵淑芹名下银行存款108100元的冻结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和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(试行)》第71条的规定,决定对本案进行听证,具体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听证时间:2015年10月26日下午14时30分
二、听证地点:濉溪县人民法院执行局
三、听证合议庭人员名单
审判长:王民 审判员:龚明华 审判员:李锋
书记员: 周娜
四、参加听证当事人、异议人权利义务
1、委托代理权;2、申请回避权;3、异议听证权;4、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;5、遵守听证纪律。
2015年10月23日